专家建言网络约租车新规“回炉”
国务院法制办于10月10日将交通运输部草拟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无界智库和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18日在北京举行了专题研讨会,十余位来自交通规划、信息化部门和法学界的人士参与。通过深入讨论,与会者一致认为,《征求意见稿》存在重大缺陷,目前不宜出台。
与会专家们表示,网络约租车经营服务不是简单的传统出租车行业加网络预约,而是新型交通网络信息服务。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它所采用的还是针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监管方式。但是,由于传统出租车行业和新兴网络约车行业的显著差异,这种监管思路对新兴产业起到的作用是灾难性的。
专家们列举了几点理由:第一,对网络约租车信息服务平台的强制性地域分割。基于网络服务的特点,平台必然是全国性、开放性的,要求在全国各个县或者设区的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逐一申请经营许可很难想象。
第二,将平台和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网络约租车中车辆驾驶员和互联网信息平台之间往往只是一种信息服务关系:符合条件的驾驶员驾驶符合条件的车辆通过信息平台获取信息与消费者达成交通服务合约,信息平台更多扮演的是信息撮合者的身份,并非是驾驶员的雇主。如将车辆驾驶员界定为平台雇员,即意味着所有的兼职驾驶员将全部退出。
第三,不当的数量管制。在网络约租车模式下,有预约才出车,没有预约不会出车,凡是行驶在公共道路上的车辆,都是满足实际乘客乘车需求的车辆,根本没有必要实施运营数量管制。
第四,低估了平台的信息审核能力。在传统出租车行业,消费者在乘车之前,不知道出租车驾驶员和车辆的基本情况,无法事先选择并规避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才对传统出租车从公司准入、车辆准入和驾驶员准入方面设定较高门槛,确保乘客安全。但是在网络约车模式下,消费者在乘车之前即可以在信息平台上得知车辆及其驾驶员信息,包括该驾驶员过往从业历史的消费者评价。而且,关于消费者是否与驾驶员达成服务合意、何时何地上车以及行车路线,互联网信息平台予以实时记录,并且长期存档。互联网约车中消费者和服务者双向选择、交互评价并且该信息向所有后来者开放。在这种情况下,维持较高的车辆以及驾驶员准入门槛,缺乏必要性。
此外,针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价格管制、醒目标志、专门法定计价器等监管手段,在《征求意见稿》中也都存在。这些都是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监管手段,并不适合网络约租车。
专家们还表示,对网络约租车的监管,涉及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涉及政府、社会、企业、消费者各方利益,还涉及价格、通信、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网信等多部门协同监管。有鉴于此,无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试点,都不应由单个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立法过程,否则就难免被部门利益主导。这种有关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的立法,非常适合委托第三方力量起草法案。